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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0626号

赵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任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626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

被告:任某某,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冰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