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626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
被告:任某某,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冰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