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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三终字第00039号

吴彩红与青阳县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彩红,青阳县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三终字第000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彩红,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阳县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高坤,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吴彩红因与被上诉人青阳县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00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吴彩红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彩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许院生

代理

审判员  段贵峰

代理

审判员  程 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秋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