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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769-1号

韩应新与韩振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应新,韩振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769-1号

申请执行人:韩应新。

被执行人:韩振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25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振秋的银行存款6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