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769-1号
申请执行人:韩应新。
被执行人:韩振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25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振秋的银行存款6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