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微执字第931号

刘润泽与微山县马坡镇姬堂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润泽,微山县马坡镇姬堂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微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刘润泽。法定代理人刘学本。被执行人微山县马坡镇姬堂小学,地址:微山县马坡镇潘庄村。

法定代表人:于安涛,校长。本院在执行微山县人民法院(2014)微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刘润泽与微山县马坡镇姬堂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将微山县马坡镇姬堂小学的保险理赔款扣划后交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2014)微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苏

审判员 张玉伟

审判员 满孝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