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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314号

袁某某与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袁某某,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314号

原告:袁某某,女,汉族,住通化市。

被告:鞠某某,男,,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魁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