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100号
原告:王景河,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
被告:刘彬,女,汉族,出生日期不详,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河诉被告刘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河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景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景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景河负担。
审判员 孙卫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荆梦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