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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商初字第100号

王景河与刘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景河;刘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100号

原告:王景河,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

被告:刘彬,女,汉族,出生日期不详,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河诉被告刘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河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景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景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景河负担。

审判员  孙卫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荆梦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