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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250号

铜陵精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250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精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北段988号科技楼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6294612—9。

法定代表人:胡孔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19号。组织机构代码60974619—5。

法定代表人:章其恩,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铜陵精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004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43694.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跃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