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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0668号

杨胜利、江传红与江传红、陈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胜利,江传红,陈彩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668号

原告:杨胜利,农民。

被告:江传红,农民。

被告:陈彩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利诉被告江传红、陈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胜利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传红、陈彩霞所有的位于潜山县余井镇南街路的房地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胜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江传红、陈彩霞所有的位于潜山县余井镇南街路1号的房地产一栋,期限三年(自2015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18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盛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