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668号
原告:杨胜利,农民。
被告:江传红,农民。
被告:陈彩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利诉被告江传红、陈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胜利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传红、陈彩霞所有的位于潜山县余井镇南街路的房地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胜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江传红、陈彩霞所有的位于潜山县余井镇南街路1号的房地产一栋,期限三年(自2015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18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盛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