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余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方有(绰号残疾佬),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家住瑞金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余县看守所。大余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刑诉[201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方有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尊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方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周方有与“老鼠”和“麻子”窜至大余县新城镇邮政储蓄银行,由“老鼠”和“麻子”在自动取款机前用废卡将被害人曾某的银行卡调换后,周方有在取款机前继续操作,盗取曾某人民币18000元。曾某丈夫发现后,将周方有抓获,赃款被追缴。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周方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方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方有与“老鼠”和“麻子”(均另案处理)商议从江西省瑞金市到大余县的自动取款机处伺机作案。2014年11月21日上午9时许,三人窜至大余县新城镇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处时,看见被害人曾某在该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后未取出银行卡,“老鼠”和“麻子”便以曾某“掉钱了”为由转移曾某的注意力,然后趁曾某不备将一废卡插进取款机中。待曾某误认废卡是自己的银行卡而持废卡离开后,周方有从曾某的银行卡内盗取共计人民币18000元。曾某丈夫黄某收到取款短信提醒后,返回现场将周方有抓获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案发后,赃款被起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取款明细查询、客服短信、扣押物品清单和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缴获的银行卡,被害人曾某、黄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方有的供述及其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方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方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但本案属流窜作案,亦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方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已缴纳罚金4000元,剩余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钟 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赖梅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