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鼎执行字第121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住所地福鼎市。负责人许荔晖,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开颜,男,住福鼎市。被执行人廖金汝,女,住福鼎市。被执行人丁纪伟,男,住福鼎市。被执行人纪晓蓉,女,住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开颜、廖金汝、丁纪伟、纪晓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目前财产暂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鼎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游绍平
审 判 员 张利群
代理
审判员 缪霄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轶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