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101号原告谷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承担。
审判员 王延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 娟
谷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101号原告谷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承担。
审判员 王延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