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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民初字第101号

谷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谷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101号原告谷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承担。

审判员  王延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