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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1853号

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实业公司与张玉恒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爽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1853号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实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东幸福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超,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兵杰,北京市方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张玉恒,女,1955年7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爽,男,1981年5月8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实业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3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工死亡劳动者的近亲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主张因工死亡待遇的案件。因此,本案的适格权利方为工亡劳动者的近亲属。本案中,工亡劳动者李跃忠于2011年1月11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其妻张玉恒起诉主张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并提交户口簿及居委会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材料显示李跃忠死亡时的近亲属有其母彭玉珍、其妻张玉恒、其子李爽,但未显示李跃忠是否还有其他近亲属。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受理本案并在审理中追加李爽、彭玉珍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在原审法院询问彭玉珍是否在世时,张玉恒、李爽称彭玉珍仍在世,但据本院核实,彭玉珍于2014年1月死亡,即原审法院在追加彭玉珍为当事人时彭玉珍已经死亡。因此,本案诉讼主体有误,需要查明李跃忠的全部近亲属及彭玉珍的继承人并通知上述人员参加诉讼,方可进行实体处理,本院无法径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32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宋 猛

代理

审判员  张玉贤

代理

审判员  朱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