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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刑一终字第4号

唐某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4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唐某某,韩某某,杨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刑一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反诉被告人)唐某某,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突泉县人,原系突泉县六户镇红旗村村主任。原审被告人暨反诉自诉人韩某某,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突泉县人,农民。原审被告人杨某,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突泉县人,农民。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突泉县人,农民。突泉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唐某某控诉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杨某某故意伤害罪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人韩某某反诉自诉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突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自诉人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突泉县人民法院认定,2013年6月4日8时许,突泉县六户镇村民赵有义发现被告人杨某、韩某某、杨某某在挑自己从村上承包的土地,便给时任村主任的自诉人唐某某打电话让来处理此事。唐某某到现场后,杨某和杨某某正开车挑赵有义已经种上的土地,韩某某在地边站着,唐某某想调解此事和韩某某发生争吵,韩某某上来就打唐某某,唐某某用手拽住韩某某头发,双方厮打在一起倒在地上,后被拉开。当日,韩某某、唐某某均到突泉县人民医院治疗。2013年6月17日,受突泉县公安局六户镇派出所委托,突泉县公安局对唐某某的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7月5日,韩某某委托兴安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韩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9月30日,兴安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误工损失情况进行鉴定,结论为:韩某某误工损失日为60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住院病历及医药费票据等。突泉县人民法院认为,自诉人唐某某、被告人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相互斗殴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唐某某指控杨某、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所受伤害是杨某、杨某某造成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韩某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先动手打人,引起事端,并给唐某某身体造成伤害,应负主要责任。唐某某在调解处理此事过程中与韩某某发生厮打,给韩某某身体造成伤害,应负次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反诉自诉人)韩某某犯管制二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自诉人(反诉被告人)唐某某犯管制一年;被告人杨某无罪;被告人杨某某无罪;被告人韩某某(反诉自诉人)赔偿唐某某医疗费3413.81,误工费364.45元(72.89元/天×5天),陪护费458元(91.60元/天×5天),住院伙食补助200元(40元/天×5天),交通费190元,合计人民币4626.26元的80%,即3701.01元;自诉人唐某某(反诉被告人)赔偿韩某某(反诉自诉人)医疗费2451.60元,误工费4373.40元(72.89元/天×60天),伙食补助费120元(40元/天×3天),护理费274.80元(91.60元/天×3天),合计7219.80元的20%,即1443.96元;驳回自诉人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人韩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唐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是,要求宣告其无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反诉被告人)唐某某与原审被告人(反诉自诉人)韩某某在互殴当中致对方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数额合理。上诉人唐某某要求追究原审被告人杨某、杨某某的刑事责任,因其提供不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其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明春

审判员  李振军

审判员  敏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奚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