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虞执字第00438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华普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洪泾里南9号。法定代表人陈祥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伟。常熟市华普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熟虞商初字第02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李伟结欠常熟市华普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钢材款30万元,由李伟于2014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常熟市华普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二、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常熟市华普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李伟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伟房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尚未执行到位300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熟虞商初字第0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陶建清
审判员 罗 磊
审判员 邓雪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