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玄催字第3号申请人淄博中煤托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工业园内(饮马社区)。法定代表人刘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军,女,汉族,1972年11月30日生。申请人淄博中煤托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淄博中煤托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200052/21705961(出票日期2014年3月17日,出票人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金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工行军管支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为5万元,汇票到期日2014年9月1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耿辉
审 判 员 张健
审 判 员 李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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