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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催字第3号

申请人淄博中煤托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淄博中煤托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玄催字第3号申请人淄博中煤托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工业园内(饮马社区)。法定代表人刘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军,女,汉族,1972年11月30日生。申请人淄博中煤托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淄博中煤托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200052/21705961(出票日期2014年3月17日,出票人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金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工行军管支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为5万元,汇票到期日2014年9月1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耿辉

审 判 员  张健

审 判 员  李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许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