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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720号之一

上海豫香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文、王青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20-10-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上海豫香商贸有限公司;李文;王青春;上海美车饰汽车百货有限公司;上海三友果品有限公司;上海慧加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明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720号之一原告上海豫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刘玉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李文,女,196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王青春,男,193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渭炳,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美车饰汽车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冯均侠,职务不详。第三人上海三友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钱汉文,职务不详。第三人上海慧加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魏波,职务不详。第三人上海明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王晓丽,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豫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王青春与第三人上海美车饰汽车百货有限公司、上海三友果品有限公司、上海慧加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明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青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豫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青春的起诉。

审 判 长  冯 静

代理

审判员  杜晓淳

人民陪审员  田有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贾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