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037号原告邹某甲,女,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许维,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某甲,男,194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甲诉被告万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甲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甲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邹某甲负担(已纳)。
代理
审判员 邹雪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