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64号
申请执行人:杨璐吉。
被执行人:徐虹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璐吉与被执行人徐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虹霞下落不明,本院已从其银行账户依法扣划部分执行款。其名下的位于鄞州区天童北路的房产已足额抵押给银行,且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军
审 判 员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张 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