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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832号

张雪东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张雪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832号罪犯张雪东,女,48岁(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8月14日作出(2002)一中刑初字第8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雪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张雪东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7日作出(2002)高刑终字第4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0日以(2005)高刑执字第2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2月10日以(2007)高刑执字第1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8年4月10日以(2008)一中刑减字第12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5月21日以(2009)一中刑减字第16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11月11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32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2年1月12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60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4月18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12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日提出对罪犯张雪东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雪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11月、2014年10月获得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张雪东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张雪东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雪东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张雪东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雪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雪东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宇红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枫

代理

审判员  黄晓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梦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