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康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原告自行负担1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原告自行负担36.00元。
代理
审判员 孙 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