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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一初字第00103号

李小明与邢翠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小明,邢翠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103号

原告:李小明,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XX芳,安徽徐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旌德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邢翠娥,女,汉族,农民。

原告李小明诉被告邢翠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吴丽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明的委托代理人XX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翠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李小明诉称:2013年,被告在汤村承包了60亩田用于栽植葡萄,并雇请原告为其做小工,口头约定每天100元。直至2014年3月,工资款共计10000元。2014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4年4月9日,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尚欠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5000元及逾期利息。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5000元。被告邢翠娥未答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在安徽省旌德县汤村村承包田用于栽植葡萄,并雇请原告为其做工。2014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今欠到李小明工资壹万元整(2013年工资)”。2014年4月9日,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尚欠5000元至今未付。2015年3月3日原告具状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对已支付的部分,应在总价款或者报酬中予以扣除。原告李小明为被告邢翠娥提供了劳务,经双方核算,被告欠原告2013年工资款10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故原告李小明要求被告邢翠娥立即支付工资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邢翠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小明工资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邢翠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吴丽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戴志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