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义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美婷。
上诉人张义涛因管辖权异议,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辖初字第65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张义涛的住所地在青岛市李沧区,因此,本案应移送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适用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张义涛的住所地均位于胶州市,因此,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孙秀强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