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813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泰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金兰街2号阳光雅苑1栋1-8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9197-9。法定代表人周绪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中平,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綦江德卡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桥河解放路1号。法定代表人任德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泰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綦江德卡齿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泰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泰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泰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泰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胡 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