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罗金晶。被告沙洪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金晶诉被告沙洪标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金晶撤回对被告沙洪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罗金晶负担。
审判员 纪建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葛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