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字第1703号申请人李进林被执行人李艺明、李悦强、李群星关于申请执行人李进林与被执行人李艺明、李悦强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法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清还赔偿款20848.02元给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212元,因其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4年11月10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产、国土、车管及银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依照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艺明、李悦强、李群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开法执字第17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开平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邝海蔚
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
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永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