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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4717号

何某与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717号

原告:何某,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席某某,女,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何某诉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真实、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何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兴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