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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行字第7号

申请人建瓯市鸿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平市雅虎金日电工导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建瓯市鸿兴建设有限公司,南平市雅虎金日电工导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行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建瓯市鸿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黄仁驿,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平市雅虎金日电工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吴佐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瓯市鸿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平市雅虎金日电工导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扣留了被执行人南平市雅虎金日电工导体有限公司在建瓯市恒顺门业有限公司、建瓯市永昌木业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该款暂不宜处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瓯执行字第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铿

代理

审判员  周俊杰

代理

审判员  孙邱翔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慧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