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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赵民一初字第194号

李某甲、江某等与李某乙、李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江某,李某乙,李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赵民一初字第194号

原告:李某甲,农民。

原告:江某,农民。(二原告为夫妻关系)。

被告:李某乙,农民。(为二原告之次子)。

被告:李某丙,农民。(为二原告之三子)。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甲、江某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江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二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金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