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刑初字第398号

王涛、缪某开设赌场罪,王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刑初字第3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涛(绰号“宝宝”)、,农民,家住凤阳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7月8日被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被告人缪某(绰号“小雨”),农民,家住凤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5)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缪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黎明、被告人王涛、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开设赌场2012年2月至6月期间,徐某(已判刑)在余姚市梁弄镇两孔砖瓦厂等地开设“小牌九”赌场,由吴某、方某(均已判刑)负责赌场日常管理。被告人王涛及黄某甲、黄某乙、何某、陈某(均已判刑)等人理桌角,被告人缪某及“小乐”、“小燕”(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望风,倪某、黄某丙、叶某、刘某(均已判刑)等人负责接送赌客,张某甲(已判刑)及黄南方(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招揽赌徒,万某、张某乙(均已判刑)等人提供场地。为逃避检查,赌场地点先后变换,有梁弄镇两孔砖厂、镇政府对面杨梅山上、樱桃基地九间屋、蔡家水库边、石塘、金子岙、横路村养猪场及多处民宅内。赌场开设期间共抽头获利人民币约45万余元。期间,被告人王涛参与理桌角三个月,期间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40余万元;被告人缪某参与赌场望风20天,期间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0余万元。2014年9月22日及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涛、缪某分别向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局及本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各自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涛、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余姚市公安局“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照片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证人徐某、吴某、方某、叶某、万某、陈某、倪某、黄某甲、黄某乙、刘某、何某、黄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意伤害2015年1月1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涛在本市看守所37号监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发生纠纷继而相互扭打,期间,被告人王涛拳击被害人许某鼻部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双侧鼻骨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余姚市公安局人口信息,证人胡某、周某证言,被害人许某的陈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缪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涛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实行开设赌场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涛、缪某起次有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涛曾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再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涛、缪某犯开设赌场罪,有自首情节,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涛又能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涛一人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缪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缪某宣告缓刑。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缪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长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刘云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