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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883号

张会珍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张会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883号罪犯张会珍,女,49岁(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2007)二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会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0日作出(2007)高刑复字第200号刑事裁定,核准对张会珍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以(2009)高刑执字第355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7月11日以(2011)高刑执字第340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41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11月15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45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日提出对罪犯张会珍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会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张会珍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张会珍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会珍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张会珍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会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会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27年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宇红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枫

代理

审判员  黄晓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梦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