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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36号

三明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柳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三明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36号原告三明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卓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景镩,男,汉族,1977年5月2日出生,三明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柳青,男,汉族,1966年10月23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柳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红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