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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011号

李爱玲与缑红民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XX,缑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缑XX,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干部。

上诉人李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13)富平民初字第0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X,被上诉人缑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富平县人民法院(2013)富平民初字第011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李XX。

审判长  吴丽宁

审判员  安维科

审判员  张战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