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州民一初字第00815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815号

原告:杨某某,女,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张某,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