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815号
原告:杨某某,女,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张某,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