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青山刑初字第0016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汉族,原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武钢茂富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4日由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5年3月1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青检刑诉(2014)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亚平、代理检察员吕似竹,被告人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武钢茂富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茂富公司)系由武钢实业公司商业公司出资成立的集体企业,其单位公章由武钢实业公司商业公司代管。2011年6月10日,被告人陈某在本区冶金街104街坊70门2楼,使用假冒的茂富公司单位公章与惠州市纯英半导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纯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纯英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谎称和惠州纯英公司共同开拓武钢市场推销产品,并要求惠州纯英公司将前期开发费用人民币300,000元打入其个人账户,后被告人陈某将该款予以挥霍及归还个人债务。2012年9月12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赔偿了被害公司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公司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武钢茂富实业总公司、惠州市纯英半导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联营协议等相关书证,证人杨某、王某、尹某的证言以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司的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赔偿了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倪 萍
人民陪审员 郭 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端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