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吴江民初字第2436号

费曾波与何志红、庄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费曾波,何志红,庄娟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2436号原告费曾波。委托代理人孙志洋,江苏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莹,江苏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志红。被告庄娟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曾波与被告何志红、庄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曾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费曾波负担。

审判员  范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