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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执行字第158-4号

申请人江晓杰与被执行人范建辉债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松溪县
审理程序
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行字第158-4号申请执行人江晓杰,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松溪县。被执行人范建辉,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松溪县。本院在执行江晓杰与被执行人范建辉债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四辆,但均下落不明)、工商等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取得申请人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松民初字第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凯峰

审 判 员  艾世彪

代理

审判员  汤哲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君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