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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1250号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崇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崇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250号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55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75009807-8。法定代表人伍顺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志全,男。被告龙崇进。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崇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晓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雪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