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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申字第1号

蔡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申字第1号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蔡某某,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吴忠市人,某监狱警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宁夏青铜峡市人,某监狱警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蔡某某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了(2014)金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马桂香

审判员  王占林

审判员  陈守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