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839号罪犯付氏强(PHUTHICUONG),女,29岁(1985年10月16日出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护照号码:B2574249,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23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氏强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付氏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2010)高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以(2012)高刑执字第452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驱逐出境不变。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4578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日提出对罪犯付氏强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付氏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4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付氏强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付氏强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氏强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付氏强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付氏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氏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9月3日起至2030年1月2日止),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宇红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枫
代理
审判员 黄晓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梦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