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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264号

付良清与付良好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付某甲,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264号

原告:付某甲,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付某乙,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付某甲诉被告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甲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某甲负担。

审判员 陶 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华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