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264号
原告:付某甲,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付某乙,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付某甲诉被告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甲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某甲负担。
审判员 陶 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华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