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289号
原告:靖江市丰利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靖城镇人民北路181号。组织机构代码:69077095-X。
法定代表人:朱丽华,总经理。
被告:青岛海运信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南区中山路44-60号37层。组织机构代码:16357945-9。
法定代表人:孙永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丰利船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海运信威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与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江市丰利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海运信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靖江市丰利船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丰利船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海运信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靖江市丰利船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邓 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兴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