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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特字第9号

黄晓蕾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20-04-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黄晓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特字第9号

申请人:黄晓蕾。

委托代理人:康敏,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黄晓蕾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吴星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

申请人:吴星球。 申请人黄晓蕾诉称:被申请人吴星球因在文革期间精神受到刺激导致精神疾病,经常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无法完全辨别自己的行为且生活不能自理,被江西省精神病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为此,请求判决:1、宣告吴星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黄晓蕾为吴星球的监护人。 本院在审理中,经本院书面通知,申请人黄晓蕾未交纳鉴定费,申请人黄晓蕾主张吴星球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据不足,对其诉请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晓蕾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吴建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