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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花民一初字第116号

罗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花民一初字第116号原告罗某某,男,1950年2月14日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被告何某某,女,1957年5月14日生,汉族,衡阳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志大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阳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