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花民一初字第116号原告罗某某,男,1950年2月14日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被告何某某,女,1957年5月14日生,汉族,衡阳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志大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阳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