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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头民初字第44号

卢云龙与梁正浩、张广智、邹世坤、和龙市八家子镇南沟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云龙,梁正浩,张广智,邹世坤,和龙市八家子镇南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头民初字第44号

原告:卢云龙,男,住和龙市。

被告:梁正浩,男,住和龙市。

被告:张广智,男,住和龙市。

被告:邹世坤,男,住和龙市。

被告:和龙市八家子镇南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邹世林,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云龙诉被告梁正浩、张广智、邹世坤、和龙市八家子镇南沟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以缺少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卢云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