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头民初字第44号
原告:卢云龙,男,住和龙市。
被告:梁正浩,男,住和龙市。
被告:张广智,男,住和龙市。
被告:邹世坤,男,住和龙市。
被告:和龙市八家子镇南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邹世林,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云龙诉被告梁正浩、张广智、邹世坤、和龙市八家子镇南沟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以缺少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卢云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