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执行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傅刘妹,女,1952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廖兴禄,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廖燕华,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
原告傅刘妹诉被告廖兴禄、廖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兴禄、廖燕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兴禄、廖燕华拥有顺昌县双溪中山西路66号熙景花园X幢X层XXX室房产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目前该房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款项40000元,截止2013年3月19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40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拥军
代理
审判员 王德华
代理
审判员 徐谦翔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春英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