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黄伏光,男,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委托代理人何世积,广西其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启标,住所地广西宾阳县。申请执行人黄伏光与被执行人黄启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启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伏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启标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启标的银行存款4390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91010400035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骆泽岸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晓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