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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民初字第239号

简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简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239号原告简某某,女,生于1968年9月26日,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68年5月16日,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某某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简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简某某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罗文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贵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