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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173号

马法甲、范玉花申请执行马长伟、马国锋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法甲,范玉花,马长伟,马国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马法甲,男,1942年11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范玉花,女,1944年4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长伟,男,1970年6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国锋,男,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马法甲、范玉花申请执行马长伟、马国锋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渑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庆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