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保字第46号申请人贾建国,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申请人于海文,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被申请人刘和平,男,汉族,高中文化。
申请人贾建国、于海文与被申请人刘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的展厅200平方米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物为于海文所有的房屋。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确系王庆忠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于海文所有的,位于北安市二井镇,黑村房权证北安字第0204××××号,建筑面积1103.2平方米,原产籍号:53××/二井镇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任何人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春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