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民初字第0550号

陈军与韩根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陈军,韩根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550号原告陈军。被告韩根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与被告韩根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军负担。

审判员  刘辉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志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