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550号原告陈军。被告韩根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与被告韩根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军负担。
审判员 刘辉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志琪 更多数据:
陈军与韩根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550号原告陈军。被告韩根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与被告韩根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军负担。
审判员 刘辉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志琪 更多数据: